部门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设立成都文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后简称校学位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位委员会是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领导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我校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校学位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和委员若干人。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由校内教授和管理专家组成。校学位委员会下设立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校学位办挂靠教务处,负责校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校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提名,经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可及时解聘,如需补聘,需按委员产生程序进行。
第五条校学位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是否按学科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5-7人。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并由校学位委员会任命,委员由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职责
第六条校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二)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解决授予学位中的争议和其它有关事项。
(五)审批申报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六)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
(七)审议学位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八)审定学校学位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初审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二)推荐校优秀学士学位论文。
(三)审议相关学科本科生培养方案。
(四)完成校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校学位办职责:
(一)汇总各教学单位学士学位申请名单,并根据《成都文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复审。
(二)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位的意见,组织人员按规定订购、填写、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三)对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总结、登记、造册、存档,并及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负责对我校新增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专业的申请者进行初审。
(五)负责学位日常管理及咨询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各级学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各级学位委员会的决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达到学位委员会出席成员半数方为通过。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