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加强教育教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建设,发挥专家治学的作用,加强对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推动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成都文理学院章程》和《成都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成都文理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了保证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全面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能力,充分发挥“参谋部”“咨询团”“指导组”“推动队”作用,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持。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还可成立若干常设性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专题组等。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二级学院院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委员原则上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全局观念强,具有履职意愿与能力,热心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相关活动。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二)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本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了解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动态。
(三)治学严谨,教书育人,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科研与教学成绩突出。
(四)热心教学研究,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支持教学改革。
(五)任省级及以上有关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我校人员,原则上成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推荐或民主选举,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但连任不超过2届。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或岗位职务变动。
(四)违反委员义务的;或怠于履行职责,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一届任期内因上述原因出现委员缺额需要调整时,由教务处提出替补方案,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报校长审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论证和审定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
(二)研究审议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的重要方针政策,对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培养方案、教学队伍建设、教学评估等方面提出指导和建议。
(三)研究指导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研究、审议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设相关规划方案;对实验、实践教学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研究审议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教学岗位设置原则和评聘标准。
(五)研究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审议教学成果和教学奖励,推荐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各种教学奖励。
(六)指导建立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七)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沟通信息,交流教学改革经验,推广研究成果,为学校的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做好服务工作。
(八)审议处理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五)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直属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六)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讨论细节保密,并执行和维护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往颁布与本章程不符的规章制度,均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