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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受到的处分可否解除?解除处分需具备哪些条件?
 
2017-03-20

 

 

    根据《成都文理学院解除学生处分暂行规定(修订稿)》(院字[2015]12号)相关规定,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第一、二、三项或一、二、四项或一、二、五项基本条件的学生,可以在每年3月、5月、9月、11月最后一个星期内申请解除处分。

   (一)不属于《成都文理学院解除学生处分暂行规定(修订稿)》(院字[2015]12号)第五条规定之列的处分;

   (二)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警告,严重警告满6个月(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满12个月(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且本科学生受到两次(含两次),专科学生一次(含一次)以上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三)因旷课受到处分的,在考核期内无旷课现象。
 
   (四)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处分的,在考核期内课程考核无不及格且课程考核成绩位列班级前50%。

    (五)因违反《成都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第二章所列条款受到处分的,考察期无违纪行为且量化成绩在班级前50%。

    不符合以上四项基本条件的学生,但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且努力改正错误,达到以下要求的,可以在毕业时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一)受处分以后,代表学校参加各种市级及以上比赛,获得两次及以上奖励;

   (二)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

   (三)到部队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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