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一、收费依据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5〕606号)《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我省民办高校价格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川教函〔2020〕2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已完成的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制定本办法。
学年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实行学年学分制收费后,学生学费由课程学分学费组成。学生正常完成所在专业规定的最低学分所缴纳的课程学分学费(不含重新学习及修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外课程的学分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二、单位课程学分费用收取标准
单位课程学分费用按照如下标准计算:
单位课程学分费用=(专业每学年学费*学制)/最低应修读课程学分总数。
以2024级会计学专业为例:该专业学费为每年18000元,最低应修读课程学分为160,则每门课程每学分费用为:18000*4/160=450元。
考虑到各专业学费、最低应修读课程学分数的差异,学校决定统一执行每门课程每学分的费用标准为:425元人民币(下同)。
三、学分费用收取标准
1.初次学习的课程
转专业的学生补修转入专业的未修读课程;留级、降级的学生自愿修读原年级未修读的课程均按每学分学费标准的100%收取,即425元/学分。
2.重新学习的课程
按每学分学费标准的10%收取,即42.5元/学分。
四、其他事项
1.重新学习费用由学生按照规定时间及方式在财务处进行缴纳。教务处根据缴费名单安排重新学习相关事宜。
2.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学校所有学生的重新学习课程,均按照本办法执行,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