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对违反考试管理的违纪、作弊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科考试资格,该次成绩以无效计,并给予警告处分;凡二次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要求就座,或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指令;
2.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互借文具等考试用品;
5.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6.有其他类似违纪、作弊行为。
第二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次成绩以无效计,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凡二次重犯者,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的位置,但未构成考试作弊;
2.将手机、对讲机等通迅工具带入考场未放在指定的位置且未关机,但未构成作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次成绩以无效计,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凡二次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1.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移动答案,让他人窥视、抄袭;
2.互对答案或传递答案;
3.互打暗号、手势等合谋作弊行为;
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上标记信息;
5.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未加拒绝;
6.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或附近逗留,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或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物品等;
7.有其他类似考试违纪、作弊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次成绩以无效计,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二次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严重违反考纪,骚扰考场,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造成考试事故;
2.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和教务管理人员。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或者考试材料;
4.为他人作伪证或诬告他人;
5.闭卷考试,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或者携带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6.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阅卷教师发现,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抄袭等行为;
7.利用上厕所之机,或谎借其他理由离开考场,偷看或与他人传递、交流与该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8.隐卷不交,或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9.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书写侮辱性语句等;
10.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已抄袭提供方便;
11.通过仿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第五条 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以无效计,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2.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3.将手机、对讲机等通迅工具带入考场并已经接收、发送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利用通讯工具与他人交谈;
4.偷盗试卷;
5.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行为,或有其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6.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纂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7、屡次违反相关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二、考试违纪、作弊处分(处理)程序
第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若发生考生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留存违纪(作弊)材料(拍照、复印等),认真如实地填写《成都文理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和《成都文理学院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并由当事学生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在《成都文理学院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上签署意见后,附上物证、旁证材料交送交教务处。教务处经核实后,根据事件经过、情节以及相关规定,发出《成都文理学院学生处分(处理)告知书》。
第七条 学生可在《成都文理学院学生处分(处理)告知书》签收之日起15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
第八条 教务处收到书面陈述及申辩意见后,汇总全部材料报学校审查后按相应程序作出处分(处理)决定。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及时送达学生本人或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凡监考教师、各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未按规定如实及时上报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徇私舞弊的,按《成都文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三、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协同、配合违纪(作弊)为共同违纪(作弊),协同、配合违纪(作弊)者与违纪(作弊)者同等处理。
第十二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的机会。
第十三条 对于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以及学生本人的认错、改正态度给予酌情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经查实学生在考试过程中确有了违纪(作弊)行为,并由此获得的成绩、证书,学校将不予承认或予以撤销,并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结业生或未获得学位证书的毕业学生在换证考试中,若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我校在校学生参加由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