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意见》以及《成都文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为保证我校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使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应坚持德、智、体、美诸方面考核的原则,达到以下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本科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各科成绩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规定标准,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标准;
3.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者;
2.申请试读的学生;
3.结业离校的学生;
4.在校期间曾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第三条 达到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位:
1.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我校规定学习最高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2.毕业一年内,表现优秀,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为母校争得荣誉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每年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条件由学校学位办公室提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学士学位申请和审定程序:
1.学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当年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具体条件进行审定,并经出席委员讨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实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在必要时可抽阅学生完成的毕业论文和有关材料;
3.各分委员会按照讨论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具体条件提交本教学单位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校学位办公室;
4.校学位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具体条件确定学校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向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补。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 本细则经成都文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