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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文理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节选)
 
2021-12-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课堂教学成效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课程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加大课程考核方式、方法的改革力度,规范课程考核行为,严肃课程考核纪律,维护课程考核秩序,提高课程考核质量,充分发挥课程考核的检测、诊断、评价、反馈等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文理学院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专科课程考核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考核是指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

第四条 本校在籍本、专科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考核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成绩、学分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校长负责的课程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教务处、学工部和各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组成,负责学校课程考核工作的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六条 课程考核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管理与协调,学院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安排和实施,学院应充分发挥在课程考核管理中的主体作用。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对课程考核工作的领导,加强课程考核队伍建设,建立课程考核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管教学院长、教研室主任(副)应当对考风建设、课程考核科目、命题、考核日程、监考教师、阅卷、试卷分析、试题保密等有关课程考核工作亲自过问、安排落实、督促检查。

第八条 建立健全校、院两级考风考纪巡视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督导人员在课程考核工作中的督考作用和校、院领导的巡考作用,对监考教师在考场上是否全面履行其职责进行监督。要做好违纪举报的查处工作,公布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对学生、家长、教师及其他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要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做好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

第九条 建立完善、畅通的课程考核违规信息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课程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纪事件,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坚决捍卫课程考核的公正性、公平性,坚决与违纪作弊行为作斗争,对严重违纪、泄密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查处。对发生事件隐匿不报或拖延报告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事故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出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各学院分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课程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每学期考核前应召开“三会”,并做好会议记录及会议材料留存工作。

(一)党政联席会。结合本学院情况研究落实课程考核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任课教师、辅导员和监考教师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课程考核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

(三)学生动员会。动员会上要讲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融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诚实认真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分散考核和集中考核。各专业的专业课程由开课学院安排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进度进行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公共课具体考核时间、地点由教务处安排。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时间一般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安排,考试类课程考核时长一般为120分钟,根据课程属性需要单独制定考核时长的课程须先向开课学院申请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安排若与法定节假日调休时间发生冲突,或与国家招生考试及国家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考试安排时间发生冲突,或与全校性重大活动安排时间发生冲突的,教务处制定统一的调整方案,开课学院负责调整考试时间并及时通知到监考教师和学生,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安排表由教务处审核后统一发至各学院,并向全校师生公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五条 监考教师数量。原则上考生在60人(含)以下的考场,应有2人监考;60人以上的考场,应有3人(含)以上监考。

第十六条 监考教师安排。专业课课程考核的监考教师由开课学院安排,公共课课程考核的监考教师由教务处安排。监考教师所在学院负责通知监考教师,明确监考任务,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监考教师变动。排定的监考教师因故不能监考时,应在考试前办理请假或更换监考手续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同意后(公共课考核还须教务处批准同意),其所在学院应安排其他人员代为监考。

第十八条 规范考生座位安排,实行隔位就座

第十九条 严格清理考场。考生所带非考试物品须集中放置在指定地点,课桌内外上下不得有与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或纸张。各考试楼应悬挂有关加强考风考纪建设的标语横幅,营造严肃的考试氛围,主要考场所在的教学楼前,设立考试警示牌。

第二十条 学校后勤、图文信息中心等部门应在课程考核之前,检查和维护好水电、网络等设施,保证水电供给和网络畅通,检查考场的日光灯、桌椅、电扇等设施的情况,确保课程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相关部门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密切配合,营造公平、公正、严肃、整洁、安静的考试环境和氛围。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课程考核前,学校学工部和学生所在学院应以各种方式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传学校对考试的要求,提倡公平竞争,严禁考试作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相关领导有责任、有义务巡查课程考核情况。

第四章 考试命题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验操作、技术技能演示等多种形式进行。课程教学大纲应注明该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明确告知修读本门课程的学生。凡以课堂理论教学为主的必修课程,一般采取闭卷笔试;理科类的实验课和艺术类的设计课等专业的有关课程,可采用操作性或演示性考核,也可采用理论部分的笔试与技能部分的操作性或演示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二)各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及方法,必须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进行。学校鼓励任课教师进行课程考核方式及方法的改革,改革实施前,应报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命题的基本要求

(一)试卷类考核

1.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知识内容、能力要求为依据,按照课程考核类别和要求选择考试内容、确定考查的目标(能力)层级,做到考核内容和考核题型的权重分布与教学大纲保持一致。命题教师填写《成都文理学院课程考试命题计划表》,经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审定后方可正式命题制卷。

2.命题工作应由具有该课程主讲教师资格、治学严谨、责任心强的教师承担。

3.每门课程必须拟定出知识单元、考题类型、题目数量、测试难度和分值上相当的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重合度不得超过20%。同一门课程近两年的试卷内容重合度不得超过20%。

4.在考试知识点分布上,原则上考查学生识记、理解、简单应用等层次能力的题目分值比例原则上不高于40%,考查学生对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的题目分值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不同题型赋予的分值应适当,杜绝出偏题、怪题。

5.在一般的闭卷笔试中,有关论述题、综合题、辨析题等考查较高能力层次的题型的分值应占有较大比例,并以培养和考查学生的应用能力为重点。

6.试题类型包括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考试的题型可设: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计算题、论述题、综合题等。题型的选择要根据考核目的、考试方式及试题内容统筹安排。

7.每套试题满分应为100分。每套考题一般应有五个及以上的题型,试卷设计题量不少于35道(考查类课程除外)。每个大题题干后面应注明小题数量、小题分值和大题总分。试题的难度和题量要适合学生实际。考核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试卷中不同难度题量的参考比例为3:6:1(一般、中等、难)。每套试题题量应控制在中等水平学生在考试时间的三分之二时间内完成答题为宜。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8.命题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产生多义、歧义或误解等情况。

9.教学大纲相同、学生层次相同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10.试卷命题须按学校规定的统一模板要求进行卷面设计,注明“开卷”或“闭卷”字样,并打印样卷;所有试卷考核的课程,均要预留充足的作答区域;试卷页数较多的课程,可以制作与试卷配套的答题纸,考生须将作答内容书写在答题卷上。

11.完成试卷命题时须按学校规定的统一模板提供试题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其中,填空题、判断题、选择题等客观类试题的答案需保证其唯一性,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应用题、分析题等试题的答案需科学合理,清晰标明采分点,可采取采意赋分或据要点赋分方式,不得以“略”等模糊字眼替代,容纳考生答题的各种合理因素,最大限度控制评分误差。每道试题要标明分值,解题步骤和相应的采分点,以保证阅卷工作准确、规范、公正。参考答案应该打印,个别需用图形或特殊符号表示且打印困难的考核内容可另作处理。

12.开卷考试的课程,其考试试题应为综合性题目,重点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概括能力、分析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所命试题不能让学生直接从教材、资料、笔记中找到答案。开卷考试也应在规定时间、指定地点完成,须明确指定学生可携带的参考资料、书籍等,严禁查看电子产品。各二级学院应对开卷考试课程加强管理,明确课程的命题、评分标准、资料存档等方面的要求。

13.凡接触试题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考试内容,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与该课程考试有关的辅导活动。

(二)非试卷类考核

1.非试卷类考核可以为口试、上机、设计、作品、报告、论文、实操等多种方式,任课教师应以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进度为依据,采用合理、科学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各二级学院负责对非试卷类考核课程的管理,确定课程的考核方案、评分标准、资料存档等方面的要求,由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审批后实施。

2.非试卷类考核课程须填写《成都文理学院课程考核方案》,对课程的考核目的、要求、内容、组织和实施等有详细明确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健全试题库。对于公共基础课、通识教育课、专业类主要课程等,学院应通过购买、开发和协作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试题库。

第二十六条 凡是公共基础课、通识教育课和其他量大面广的课程应成立命题小组。命题组长组织教师独立命题或从题库抽取试题,由指定教师组合试题,平衡出难易程度和份量相当的A、B两套考题。由命题小组给出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经过试做后,由命题组长根据试做情况调整命题。多人承担同一门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其他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的命题应参照这一做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试卷命题采用三级审核与校对制度。试卷命题人为第一审核与校对责任人;教研室(副)主任为第二审核与校对责任人;主管教学院长为第三审核与校对责任人。命题教师应当在课程考核前五周提交A、B两套试题及其相应的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教研室负责人和主管教学院长应当在课程考核前三周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工作。送交的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只能由拟定人密封并在封口处签字,供校、院需要时使用。学院应封存A、B两套试题,供需要时使用。

二十八 试卷提交与接收

命题人为试卷的提交人,学院考试管理员为试卷的接收人。试卷经学院教研室负责人和主管教学院长审定后,由命题教师于开考前三周将试卷交给学院考试管理员,并做好试卷交接登记。

第五章 试卷印制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试卷印制由教务处在考试前两周统一将试卷原件及印制清单交由学校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试卷印刷厂负责印制,印刷完成后公共课考试试卷由教务处保管,专业课考试试卷由教务处分发到各学院,学院负责试卷的保管工作。

第三十条 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要点由学院分别保管,专人管理。A、B两套试题,由负责考试的管理人员随机抽取,不能指定。命题教师应自留参考答案及评分要点。

第三十一条 试卷格式应统一、规范。为防止考场上出现试卷短缺现象,试卷印数应比参加考核的人数多印制5%以上。

第三十二条 试卷印刷质量由命题人所在学院负责检查。集中考核试卷,学院应在考前三天派专人检查试卷印刷质量,确保试卷内容的准确性。

第三十三条 课程开考前考务工作人员将试卷分发给各考场监考教师,考试结束后负责收回。考务人员应高度重视试题送印、校对、签收、拆封、分发、回收、存放等各个环节,务必做到安全、准确无误。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都要建立试卷管理责任制,安排专人进行试卷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试卷命题和收发登记制度。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如在命题、印制、分发或保管等过程中发生试题泄露、试卷遗失或损毁等事故,应追究其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开课学院按有关要求整理好后存档。

第三十六条 教务处每学期将分别对上一学期各学院的试卷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学院教学工作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六章 考试安排

三十七 考试时间

分散考核由二级学院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进度安排时间和地点进行,并报教务处备案;集中考核科目由教务处、各学院安排在每学期的考试周进行,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

第三十八条 考试要求

所有课程的参考者必须持有效期内身份证件和学生证,无证或证件不齐者不能参加考试。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监考教师必须认真核查每个考生的证件。

第三十九条 考场安排

(一)考务办公室实行“组织考试单位负责制”,教务处、各学院应设置考务办公室。考务办公室负责对考试进行巡视,指导和处理有关考试事宜。

(二)考场由教务处协调各学院统筹安排。考场以行政班为单位,无论是考试或考查课均按同排学生两人之间间隔一个座位。教室座位不够的班级,应及时告诉巡视人员或考场办公室人员,得到允许后,在临近教室安排座位。

(三)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换,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的,应提前向考务办公室提出申请。

(四)考场由考试组织部门负责管理,每次考试结束后,及时组织考场卫生清扫。做到地面、黑板清洁,桌椅摆放整齐,桌内及地面无垃圾、纸屑。

第七章 考生规则

第四十条 学生在考试前20分钟,持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入座,考试过程中,服从监考教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入座后,应将有效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放在座位靠通道的桌面上,将书籍、草稿纸和书包等物品集中放置在指定的地方。考生携带必要的考试用具,如黑色签字笔、2B铅笔等参加考试,严禁将通讯工具和有记忆、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带入考场,严禁在墙壁上、桌椅上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迟到30分钟及以上或无有效证件者,不得进入考场,作缺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内学生不得离开考场。开考30分钟后,学生须经监考教师同意,方能离开考场。

四十三 学生进入考场后,不得喧哗,不得吸烟。

四十四 学生得到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准确填写(涂)学院、专业、年级、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

四十五 在课程考核过程中,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学生遇试题印制不清楚、错字或漏字等问题,可以在原座位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答题纸或草稿纸不够,可以举手请监考老师补发。答题一律用黑色签字笔书写(机读卡可用2B铅笔填涂)。在课程考核过程中,学生应将试卷或填写答案的一面朝下放置。未经允许,不得互借计算器、三角板等一切考试用具。未交卷者不得中途离开考场,擅自离开考场者按违纪作弊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所有答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生不得要求提前发放试卷和延长考试时间。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独立解答试题。严禁各种违纪作弊,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开卷考试经教师同意可以查看规定的参考资料,但不得抄袭他人答案或请他人代答试题,不得交换参考资料,否则以作弊论处。

第四十八条 学生答题完毕,将试题、答卷和草稿纸整理后(内容不能外露)放在座位上,清理好自己的物品,提前交卷的学生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所有学生应停止答题,监考教师验卷后,应有序、安静地离开座位。试卷、答卷、草稿纸等不得带出考场。若将试卷和答卷带出考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监考教师有权根据考场情况提出有助于组织好考试的其它要求,学生应当服从。

第五十条 因病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至少在课程考试前一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因病缓考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辅导员审查,报该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字批准,在教务处办理手续后,该课程可以缓考。考核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核的,按缺考处理。

缓考的课程必须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成绩按正考记载。缓考成绩不及格者,原则上应申请重修,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第八章 监考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考教师要熟悉课程考核纪律,确保课程考核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五十二条 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场办公室,领取试卷后直达指定考场,在黑板上写明本场考试的科目、时间等信息。全面检查教室是否符合课程考核要求,认真做好考场清理工作,做到课桌内外无书籍、纸张等与课程考核有关的物品。合理安排考场座位,指导考生按要求就座。检查考生有效证件,人、证不符或非应试学生应令其离开考场。

第五十三条 开考前10分钟,宣讲课程考核纪律和违纪作弊处理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开考前5分钟,开始发卷,并要求学生在试卷上准确填写(涂)姓名、学号、专业、班级、学院等信息。

第五十五条 一前一后,集中精力监考,不长时间站在学生身边观看学生答题,不影响学生答题,不看书报,不玩手机,不交谈,不在考场内吸烟,不背对学生坐在座位上,不随意离开考场,不拨打、接听电话,不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

第五十六条 考生询问试题中不清楚的字迹时,经查实后只能就字面的清楚与否当众作答,不得解释题意。

第五十七条 在考核结束前15分钟报时一次,核对《考场签到表》。考核结束时间一到,要求学生停止答题、保持安静。

第五十八条 认真核对(发出、收回)试卷、答题卷、草稿纸份数,整理好试卷后装入试卷袋,在填写好试卷袋上有关项目后,立即送交考务办公室。若收卷、发卷份数不符,要当即查明原因,并报学院考务办公室。

第五十九条 严格遵守课程考核纪律,对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应及时制止、妥善处理。对考试舞弊者,应停止其考试,并及时将学生违纪作弊的情况、相关证据材料一并交给巡视人员或带往考务办公室。有舞弊行为不报的考场,对其主(副)监考教师将按教学事故处理。课程考核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应如实填写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

第九章 巡考职责

第六十条 课程考核工作实行校、院两级巡视制度。校级巡视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教学督导等人员组成;院级巡视由学院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一条 巡考时间为开考前20分钟至考试结束后10分钟。

第六十二条 课程考核前20分钟,应重点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教师是否到位、考场清理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等。对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应敦促监考教师及时改正。遇有监考教师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协助考务人员与监考教师所在学院取得联系。

第六十三条 课程考核开始后应着重巡视监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和考场纪律。做好相应检查和问题的记录,特别注意协助监考教师做好违纪作弊学生的工作,违纪作弊学生必须写好情况说明和认识,完善相关材料后才能离开考场。

第六十四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成都文理学院课程考核巡视记录表》,院级巡视由学院存档,校级巡视由教务处存档。

第十章 考务人员职责

第六十五条 考务人员在考试开始前40分钟到达考场办公室,准备好考核试卷;监督考场巡视员、监考教师、命题教师、参考学生等到位情况。遇有监考教师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与监考教师所在学院取得联系。

第六十六条 考场办公室人员要协助巡视员及时处理考场上发生的问题。比如试卷问题、缺考问题、监考未到位问题、违纪作弊问题处理等。考务工作人员重点负责考务问题,教务处、学工部门工作人员重点负责违纪作弊学生问题。

第六十七条 考试结束一周内,考务人员收集整理违纪作弊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并协助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一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六十八条 课程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照《成都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六十九 课程考试结束后,开课学院应及时组织教师开展评卷工作。

七十 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卷,不得任意变更评分标准,课程考核试题的评阅和成绩的评定与管理按照《成都文理学院试卷评阅工作规范》执行。

七十一 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等部分所组成。任课教师须填写《成都文理学院课程平时成绩考核记录表》,平时考核包括学生课堂考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等部分。平时成绩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40%,两者具体比例由课程所属教研室确定,但应注重课程的过程管理,注重与教学大纲和培养方案同步。所有课程的补考均无平时成绩。

第十三章 成绩录

七十二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截止时间前在教学管理系统中录入学生成绩,经核实无误后,再提交送审。任课教师成绩提交后,如发现错误,需填写《成都文理学院成绩异动表》,经课程所属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备案后方可修改。

第十四章 试卷分析

第七十三条 成绩录入完成后,任课教师针对各行政班学生期末卷面考试成绩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详见《成都文理学院课程考核成绩分析表》。定性分析时,须对照课程教学大纲,以课程教学目标要求为标准,通过认真分析学生答题情况,重点就考生答题的倾向性错误、对该课程知识的掌握与运用情况、相关能力目标的实现以及教与学各方存在的主要薄弱环节进行深入的归因分析,并据此反思自身教学,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教学改进实施与意见,由教研室主任、开课单位负责人对课程考核成绩分析表进行审核签字。

第七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提交成绩后,教研室审核,如发现成绩异常,应及时反馈学院和教务处,并提出解决方案。课程成绩单打印(一式三份)并签字,一份装入试卷袋,两份上交学院教学秘书。教学秘书予以签收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成绩单一份交教务处,一份留学院存档。

第十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课程考核档案是指在课程考核过程中所产生的试卷、表格及其它有关电子、声像和纸质等材料。学生试卷及相关档案材料以行政班为单位装袋存档,由课程所在学院负责按学年学期、分年级、分专业、课程名称进行整理保管。教师完成阅卷和成绩录入后,要将考试试卷等相关档案材料整理归档好后交教研室验收,教研室在接收试卷前要对试卷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阅卷和相关材料的填写不符合存档要求的,应退回整改后方能进行装订。验收合格后交由开课学院教学秘书检查相关材料完整性并存档。

第七十六条 归档时,应当按照归档材料目录整理好。封面试卷归档号由学院教学秘书统一编号,考试类和考查类分开编号,编号规则可参照《成都文理学院课程考核归档编号规则》。编号后,待考试安排确定时下发给教研室及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归档时填写(粘贴)在试卷封皮上,应严格按归档编号顺序进行归档。

第七十七条 装袋基本要求。采用盒装或袋装等方式进行,封面应与试卷袋上的内容相同。目录与装袋内容和先后顺序一致。

试卷类课程装袋材料和顺序依次为:教学进度计划表、命题计划表、试卷审阅表、空白样卷(A卷和B卷)、评分细则(A卷和B卷)、考场签到表、原始成绩单、课程成绩单、成绩分析表、学生答题试卷。以行政班(重修生跟班)为单位装订。装订要求为:以左上角对齐,长、短边对应。

非试卷类课程归档材料和顺序依次为:课学进度计划表、考核方案、试卷审阅表、空白样卷(A卷和B卷)、评分细则(A卷和B卷)、考场签到表、原始成绩单、课程成绩单、成绩分析表。以行政班(重修生跟班)为单位装订。装订要求为:纸质、电子考核材料须存档并配目录;以左上角对齐,长、短边对应。

(三)对于与之相关的课程平时成绩登记表、平时成绩评价方案、平时作业、教材等材料不要求和试卷一起保管,但要能随时提供出来。

七十八 试卷保管要求。专业课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由开课学院保管,公共课课程由教务处保管,保存期限为学生毕业离校后两年,有条件的学院应当长期保存试卷。

七十九 有关课程考核的其他材料,如考核安排表、考核形式分类统计表、巡考表等材料,另行单独存档。

第八十条 考场违纪作弊原始资料和处理情况由教务处归档保管。

八十一 档案整理的完成时间。各种文本档案材料,须在每学期期末装订、整理完毕,并准备接受学校的抽样检查评估。

第十六章 附则

八十二 其他类型的校内课程考试参照此办法执行。

八十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成都文理学院考试工作纪律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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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管理科:028-61568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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