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我校学生按照培养方案规定修读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学分绩点是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标志。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衡量学生学习的质和量。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包括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全部考试课程参与GPA计算;考查采用合格和不合格两级记分制,考查课程不纳入GPA计算。
一、课程考试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百分制 |
100 -90 |
89 -85 |
84 -82 |
81 -78 |
77 -75 |
74 -72 |
71 -68 |
67 -64 |
63 -60 |
60以下 |
绩点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2.0 |
1.5 |
1.0 |
0 |
二、五级记分制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五级百分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 |
4.0 |
3.0 |
2.0 |
1.0 |
0 |
三、课程学分绩点数、学期(年)平均学分绩点、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一)课程学分绩点数=课程学分数×课程所得学分绩点数
(二) 学期(年)平均学分绩点 = 学期(年)所修课程学分绩点数之和 学期(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三)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累计所修课程学分绩点数之和 累计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学分绩点数、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是毕业、评优、奖学金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