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高校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为认真完成各专业教学计划,规范实习基地建立及实习过程管理,提高实习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强化实习管理的职责与分工,积极探索实习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融合的新模式,使实习安排部署成为推动学校应用型发展的特色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实习包括各层次实习,不含海外实践项目,原则上采取统一组织集中实习的方式,根据专业特点,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可以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制定实习大纲,健全实习质量标准,科学安排实习内容。
第五条 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省经费的原则,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进行实习。
第二章 职责体系
第六条 实习工作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有关职能部门管理和协调,由各学院直接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负责建立实习运行保障体系。教务处是实习管理的责任部门,要组织开展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做好实习工作的检查督导。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实习组织管理,做好安全及其它突发事件的风险处置,并会同实习单位落实管理责任。
第八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教学的宏观管理与协调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研究、制定学校实习工作的规划和管理文件。
2.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的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实习工作总结等材料。
3.编制并向财务处报送年度实习经费预算,协助财务处做好实习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4.督促和检查各二级学院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协助解决实习中的有关问题。
5.汇总各二级学院的实习成绩一览表等汇总材料,组织实习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工作,并组织开展经验交流。
6.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实习过程管理、基地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工作职责
1.成立本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学院实习工作管理细则、规定等教学文件。
2.制定(修订)实习大纲、组织编写实习计划、撰写实习工作总结。
3.选拔实习指导教师到对口企业进行实践学习及实习指导,并做好对指导教师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4.按照人才培养的需求,严格实习单位的审核,做好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的具体工作。
5.做好实习的动员工作,向学生说明实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宣布实习纪律和注意事项。
6.加强实习过程管理质量,并对实习学生进行日常教育。
7.在实习结束后,做好实习成绩考核认定和实习总结工作。
8.做好实习教学文件、考核成绩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归档、保管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对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的学生,也要安排指导教师跟踪指导,确保实习质量。
第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做好实习学生的培训,跟踪指导学生实习工作,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实习考核。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任务、考核标准等,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学生的安全和纪律教育及日常管理,并协助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教育。学生应当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现场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跟岗、顶岗实习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要保障学生安全和正当权益。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积极开展实习基地巡查工作,检查监督协调实习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教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经费预算要充分考虑实习管理工作需要,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实习类型的不同,实习经费来源分为学校划拨和学院自筹两种类型。学校积极鼓励各学院自筹经费,作为学校拨款的补充,保证实习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五章 实习单位考评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在确定实习单位前须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签订合作协议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九条 实习单位考评由相关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分别就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计划落实情况、实习过程管理情况,以及师生对实习单位满意度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六章 考核总结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制定具体实习考核办法对学生实习成绩进行考核,教务处根据学校相关教学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 实习结束后,各二级学院要认真组织实习总结工作,并形成总结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以班级为单位,按实习教学的自然流程归档实习资料,并将实习成绩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