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补考与重新学习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推动教学二级管理,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实际,修订了本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条 学生补考、重新学习的报名及组织
1.学生课程考试不合格,可自愿报名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考试。学校为前一学期课程考试不及格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学生自愿报名参加;若补考未及格或未报名参加补考的学生则只能参加该课程以后学期的重新学习考试。但若学生一学期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或累计有六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则必须报名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业警示考试,否则,若达到学校学籍管理中留级或降级条件的,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2.学生在本科第7学期或专科第5学期课程考试不合格,应自愿报名参加由学校另行组织的课程考试。
3.学生对已合格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向教务处申请重新学习该课程,经批准后可参加重新学习。在教学资源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原则上优先满足课程考试未合格学生的重新学习;已补考合格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
4.每学期寒、暑假期间,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应登陆学校报名系统,通过网络或手机客户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相关报名事项。
5.报名结束以后由教务处向各二级学院提供报名名单。
6.通识教育必修课(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经济数学、高等数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大学语文、大学生健康教育、形势与政策下同)的重新学习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和管理,专业课重新学习由各有关学院安排和管理。
7.组织专业课重新学习的有关学院必须在每学期第四周内以书面形式将重新学习安排(包括课程教学安排、教学大纲、考试要求等)上报教务处备案。
8.重新学习原则上全部采用跟班学习的方式进行,学生可随低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正常开设的该课程教学班跟班重新学习。如因特殊情况(同一课程报名人数大于等于30人)需单独开设重新学习教学班,有关学院需将相关信息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单独开班不低于该课程原学时的1/3。
9.课程重新学习必须在教学计划规定的修业期限内完成,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学业,按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
教务处应按上述要求对重新学习课程的学时、教学内容等进行抽查,加强对重新学习教学班的管理,确保课程重新学习的教学质量。
第二条 学生补考、重新学习的考试管理
1.所有课程的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在每学期前5周内结束。
2.跟班重新学习的学生随正常开设的该课程教学班参加考试,单独组班重新学习的考试由有关学院组织,试题从各学院题库中统一抽取,教学秘书须于考试前一周将试卷袋、母卷、试卷分析表、考场情况记录表、监考记录表等相关材料交教务处统一制卷,并上报考试人数、科目、时间。考试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于考试前一天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并认真组织考试。单独成班的重新学习课程考试须在第12周内结束。教务处将不定期对各二级学院试卷命题、考试组织等工作进行检查。
3.未办理补考、重新学习报名、缴费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考试,如擅自参加补考、重新学习考试的,所取得成绩无效,学校将会追究相关学院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4.补考、重新学习考试的试卷、评分标准、成绩册等应按学校相关要求妥善归档。
5.补考、重新学习考试,一律不得缓考,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保留考试资格并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相应的考试。
第三条 学生补考、重新学习的成绩认定
1.学生参加补考成绩合格的,其成绩按“补及格”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否则按“补不及格”记载。
2.学生参加第一次重新学习成绩可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但该课程最终成绩按初修或重新学习中最高的成绩认定。第一次重新学习不合格可以给予第二次及以上重新学习机会,考试成绩合格,成绩按重新学习中最高的成绩认定并注明“重新学习”字样。
3.各开课单位须在补考、重新学习考试结束后五日内将各学院纸档盖章成绩单(经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及电子档交教务处备查,逾期教务处不再接收各开课单位的课程补考、重新学习考试成绩。
第四条 学生补考、重新学习费用收取
1.补考、重新学习费用按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无故不参加补考、重新学习考试或被取消考试资格者不再退费。
第五条 学生补考、重新学习费用开支
补考、重新学习费用主要用于任课教师课时费、试卷审阅费、出题费、阅卷费、监考费、巡视费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六条 本办法从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起开始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