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一、学生证是学生个人的身份证明。新生入学取得我院学籍后,由教务处发给学生证,学生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时,由教务处负责收回。
二、学生必须妥善保存学生证,如有遗失、损坏的,应按下列手续申请补发:
(一)作书面说明申请补发的原因,填写《成都文理学院学生补发学生证申请表》,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批。
(二)登报声明学生证遗失。
(三)向教务处缴纳补发学生证工本费。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补发学生证。特殊情况经说明理由后,可再补发一次,但不享受乘车优待。学生丢失学生证,可在本学期第三周或第十三周工作日内申请补发,损坏的学生证由教务处回收。
三、弄虚作假重办学生证、涂改学生证或将学生证借与他人使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学生因父母调动工作或户口迁移,需要改变省亲地址,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持有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不予更改。
五、学生拾到别人的学生证,应立即交到教务处或学工部,不得私自使用或交他人使用。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