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社会实践活动,是学生在课堂教学之外,了解社会、适应社会、增加社会经验的主要渠道之一,为了更好的指导广大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更加科学与规范的对社会实践活动进行管理与考核,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关于社会实践活动的界定
第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学生在课堂教学之外,深入社会、了解社会、适应社会和服务社会的各项实践活动。
第二条 社会实践包含志愿者、服务社区、社会兼职、科普宣传、政策宣讲、文化传播、帮残助困、支农支教、勤工助学、社会调查、专题调研、法律援助、医疗卫生服务、技能培训、课题合作、科研攻关、科技指导、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专业型及非专业型岗位体验、就业型岗位体验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 有偿家教、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及完全在实验室或学校完成的开放实验、科研创新活动不在其列,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实践类课程、毕业实习、见习也不在其列。
第二章 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担任组长,负责对全学院学生的社会实践工作做方向性指导。
第五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各学院对上一学年及暑期学生社会实践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向学院推荐报送先进个人与集体及优秀社会实践报告,并制定下一学年及暑期学生社会实践工作计划。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各学院对学年第一学期及寒假学生社会实践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考核,向学院推荐报送优秀社会实践报告,并制定学年第二学期及暑期学生社会实践工作计划。
第六条 由各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社会实践活动应有相应的负责人、指导教师或领队。
第三章 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按照实践的形式分,社会实践活动分为“项目化”实践、“综合型”实践和“体验式”实践。“项目化”实践是指学生以项目为中心开展社会实践活动,项目类别包括专题调研、社会调查、支农支教、技能培训、科普宣传、科技指导、科研攻关、政策宣讲、文化传播、法律援助、医疗卫生服务等;“体验式”实践包括专业型岗位体验、非专业型岗位体验及就业型岗位体验等;“综合型”实践则涵盖了“项目化”实践与“体验式”实践的内容,主要表现形式为学生实践与教师实践结合、社会需求与教师科研结合、社会实践与实习就业结合。
第八条 在活动内容上,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家庭角色体验、社会角色体验(含与专业无关的服务社区活动)、专业素质拓展(含与专业有关的服务社区活动)三类。学生开展其它内容的社会实践活动,需经学院分团委认定,方可纳入考核范围。
第九条 学生可以选择参加团队的社会实践活动,也可以自行联系参加社会实践。学生自行联系参加社会实践的,需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各学院审批后方可进行。
1.社会实践活动团队是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班级团支部、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为主体组织的,队员人数应在5人以上(含5人,不包括指导教师、领队)、有1名以上指导教师(含1名,可以没有领队)、有1名队长、且队员有明确分工,有相对固定的实践区域或者接收单位,利用寒暑假、课余或周末时间集中性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活动时间不少于7天(含7天),最终形成1篇专题调研报告或社会调查报告。学校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跨学历类别组队。
2.个人分散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包括专题调研、社会调查、支农支教、技能培训、科普宣传、科技指导、科研攻关、政策宣讲、文化传播、法律援助、医疗卫生服务等“项目化”实践活动,以及个人分散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开展的“体验式”实践活动,个人分散活动可以有1—2名合作者。
第十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认真撰写社会实践报告,并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以上材料以及辅导老师证明材料交学院,由各学院整理,审查、评分后报教务处审定。
第四章 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和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工作由班级团支部、学院分团委和学工部共同完成后,报教务处审定。其中,班级团支部在辅导员的指导下以团支部评议的方式完成考核等级的初步认定;学院分团委、学工部通过审核及回访完成对考核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等级的认定。
第十二条 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中,班级团支部的主要工作程序是:汇报交流、民主评议、成绩初评;学院分团委、学工部的主要工作程序是:抽查回访、成绩认定、优秀等级结果公示、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的标准主要由活动时间的长短、活动写实记录的丰富性及社会评价的高低、社会实践报告的质量、辅助性证明材料的充分性等四个方面的指标构成,材料弄虚作假者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内容与形式,学生提交的社会实践报告可以是岗位体验报告、社会调查报告、项目调研报告、科技开发报告、课题研究报告、实践活动心得等多种体裁,但必须切合所参加的实践活动的主题,否则,社会实践报告判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为2学分。社会实践时间累计达到两周(10个工作日,60小时),社会实践活动成绩合格者,经学院相关负责人审查,教务处审批合格后可获得相应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