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转学
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的手续在每学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办理。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
(一)学习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推荐,经转入学院按规定程序考核证实达到转入专业学习要求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认定的其他符合转专业条件者。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许转专业:
(一)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在原专业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三)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四)定向生(身体确有缺陷者除外);
(五)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六)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
三、 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
四、 转入新专业学习后,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如特殊情况须在一学期后,经主管教学领导审批,方可提出申请。在实行学年学分制期间,凡学生转专业,在办理手续时有不合格课程或第一学年后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必须转入相应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五、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
(七)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六、 学生跨校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完成转学备案的,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完成转学备案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七、 学生转出或转入我校,应由教务处进行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待省教育厅接受转学备案后才能正式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严格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相关规定办理。
八、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转专业、转学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按照本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认定。
九、 申请转学的学生,尚未办结有关手续前,应当在原学校继续学习。
十、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其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就读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